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松,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子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森雅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920262354.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代理审判员 潘 亮 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嘉莉(兼)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