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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成楚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7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8号B座210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宏坤,总裁。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7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8号B座210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宏坤,总裁。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二层)02C室-3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楚华,男,1968年7月9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上诉人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迪思杰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简称九桥公司)、被上诉人成楚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20314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迪思杰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9日,九桥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5日。

2003年12月2日、2004年12月28日,国家版权局向迪思杰公司颁发了以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XF1格式软件V1.0,登记号2003SRBJ0240,首次发表日期2003年8月21日,著作权人迪思杰公司。2、数据实时复制与智能抽取软件V5.0[简称:SmartE],登记号2004SRBJ1237,首次发表日期2004年11月25日,著作权人迪思杰公司。

2003年11月28日,成楚华到迪思杰公司工作,职位为高级软件工程师,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中记载,其妻杨玲系北京大学医院的主管护师。同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甲方(成楚华)在乙方(迪思杰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乙方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此秘密信息。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且甲方自从乙方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加入与乙方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或公司。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算法原理、计算机软件源程序及目标程序、系统参数、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