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镇××工业区××路第××栋,组织机构代码××823-6。 法定代表人:赵某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某勇,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345-1。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君,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为××IMAGEHOLDINGLIMITED和××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以(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对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共列明“Photodisc”、“stockbyte”等31个条目。 华盖公司提交了华盖公司网站中展示的涉案图片光碟及打印件,证明涉案图片展示在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www.Gettyimages.cn网站中,GETTY公司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涉案图片下方“版权声明”栏显示GETTY公司对该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 华盖公司称于2011年3月25-27日在西安市××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十届西部××博览会上取得中建南方公司使用了涉案图片的宣传册,该宣传册载有中建南方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相关产品介绍等内容。 经比对,在网站上展示的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DV207023A,内容为握手的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的中建南方公司侵权图片的主体部分基本一致。 另查,华盖公司因本案与广东××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师费为3,000元。此外,华盖公司还提交其与案外人××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和收款回单,以证明GETTY公司同类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华盖公司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2、中建南方公司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现围绕焦点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的问题。根据经公证的GETTY公司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等,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Photodisc)包含在GETTY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中建南方公司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TY公司为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而华盖公司在GETTY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 二、关于中建南方公司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华盖公司提交的宣传册中,登载的相关信息及所宣传的产品与中建南方公司的真实信息一致,考虑到宣传册的制作流程及成本等因素,原审法院对中建南方公司关于其未发放涉案宣传册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提交的宣传册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涉案作品与华盖公司主张的中建南方公司侵权图片的主体部分基本一致而中建南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而华盖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中建南方公司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定其未经GETTY公司或华盖公司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册以消除影响外,还应赔偿华盖公司的损失。中建南方公司有关此方面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合中建南方公司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对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每张图片为4,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建南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盖公司在其网站(http://.)上展示的摄影作品(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DV207023A,内容为握手),并销毁载有该摄影作品的宣传册;二、中建南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5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中建南方公司负担。 上诉人中建南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华盖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二、华盖公司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宣传册系中建南方公司制作。涉案宣传册可轻易制作,甚至不排除华盖公司以索赔为目的,自行制作或指示他人制作后构陷中建南方公司的可能。中建南方公司的相关信息及产品早己通过广告、网页等宣传手段公开,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均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因此,不能仅凭宣传册登载的相关信息及所宣传的产品与中建南方公司的真实信息一致就判定涉案宣传册系中建南方公司制作。 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答辩称,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权利人。涉案图片展示在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的网站中,且对图片进行了署名,对图片信息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做了版权声明。上述内容足以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GETTY公司。中建南方公司否定GETTY公司是著作权人,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涉案宣传册中有中建南方公司的照片、详细的联系方式、产品信息及产品的技术参数,上述内容都由中建南方公司独家掌握。宣传册对外以中建南方公司的名义发布,中建南方公司是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没有中建南方公司的委托、协助,他人难以完成涉案宣传册的印制。因此,中建南方公司否认涉案宣传册是其制作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