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俊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一中行初字第46号 原告遵义俊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硅厂。 法定代表人宋贵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勇,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旭,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魏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第三人李竹珍(湖南省邵阳市香姨妈食品厂业主)。 原告遵义俊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三人李竹珍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红仙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三人李竹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遵义俊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三人李竹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施红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代理审判员 周 波 二 ○ ○ 九 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袁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