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37号 原告CARTIERINTERNATIONALAG(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cFrisanco。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晓晴,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许新法。 委托代理人吴萍,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CARTIERINTERNATIONALAG(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比特家具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CARTIERINTERNATIONALAG(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CARTIERINTERNATIONALAG(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6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 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嘉莉(兼)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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