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乡××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0-2。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号××大楼,组织机构代码:××338-4。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以下简称宝安广播电视中心)、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注册编号1597),载明:中大电影创作室是《没××空》一片的出品公司,该片于1998年5月在香港完成,并于1998年6月首次在香港戏院公映。该片的发行公司为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发行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5年8月29日,版权持有人为中大电影创作室。发行形式为(1)中大电影创作室有权自行对该电影版权转让、授权等处分;(2)经中大电影创作室授权,发行公司享有该电影作品在发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放映、电视播映、录像复制出版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 2011年5月18日,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电××告》,载明:一、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央视调查咨询中心,成立于1995年,2001年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主要投资方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世界最大的提供定制服务的市场研究集团TNS,中外两个公司的结合使得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研究既有深刻的本土洞察,又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经验。央视市场研究(CTR)拥有覆盖全国的媒介、市场和广告调查网络,不仅具有强大的全国性调查执行能力和网络管理经验,创建了一整套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的科学方法,而且拥有连续六年的媒介、市场、广告研究数据库。其主营业务包括:消费者固定样组调查、广告监测、平面媒体调查、电视媒介研究及个案调查。央视市场研究(CTR)拥有专业技术、研究人员450多名,同时吸纳了媒体、市场及公关研究等具有国际水准的一批专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市场调查网络,拥有全职或兼职督导和访问员1,000多名,形成了强大的运作队伍,并拥有连续十一年的有关中国媒介市场和广告研究数据库。央视市场研究(CTR),是国家统计局认定的首批符合条件的涉外调查机构之一,是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区办公室认可的“新技术企业”,CTR市场研究还于2002年末通过了IS0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二、监播过程:根据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本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电脑录制的方式对宝安2套(电视剧频道)播放电影《没××空》过程进行了监播,利用电脑接收电视信号,将电视台的播放过程保存为视频文件,并固定在附件封存的光盘中。三、监播结论:宝安2套(电视剧频道)于2010年12月17日播放了电影《没××空》。该《电××告》附有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IS09001:2000标准认可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外调查许可证》四份附件。其中营业执照副本载明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行各种商业市场调查研究及日用商品消费者调查、报纸读者调查、电视收视率调查、广告知晓率调查和互联网使用率调查、数据采集和分析软件研究与销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载明发证时间为2008年12月24日,有效期三年;《涉外调查许可证》由国家统计局颁发,载明准予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涉外调查活动,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4日。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认为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法定的公证机关,且与美亚公司具有商业利益关系,因此对监播报告及光盘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庭审中,宝安广播电视中心和天宝公司确认其播放了涉案影片。 2003年7月25日,××影业公司(甲方)与广州市××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影片委托发行协议书》,约定:在乙方按时缴付《辣手神探》影片版权费及遵守履行协议书内一切条款的情况下,甲方授予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频道(不包括经卫星(上星)传播之频道)以国语(普通话)版本一年两次播放该电影,授权期限为十年;乙方一次支付版权费人民币8,000元给甲方;甲方承诺拥有影片的合法版权,在乙方完全缴付予甲方版权费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提供版权证明,保证上述作品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影业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出具《证明书》,证明:××影业公司根据与广州肯之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同授权肯之园公司为电影《辣手神探》在中国大陆有线、无线电视广播及澳门地区的独家发行代理、网路运营、国内航空公司、铁路等延伸项目的播映权;××影业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有关方面合法取得该节目在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的电视播映权和发行权、网路运营、国内航空公司、铁路等延伸项目的播映权;本证明有效期十年。 2010年4月21日,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广州市××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电视节目播映权(购买)合同书》,约定:乙方将拥有版权的电视节目《没××空》、《辣手神探》、《侠盗高飞》、《和平饭店》、《大丈夫2》、《誓不低头》六部电影有偿转让给甲方,授权范围为深圳宝安广播电视中心覆盖范围,播出方式为有线频道播出,播出次数授权期限内无限制,许可播出时间授权期限内无限制,授权期限为十四个月;电视节目播映版权费六部人民币4,800元,复制邮寄费五盒∕自备BET90带六盒人民币720元,共计人民币5,520元;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播出带后,在技检合格并收到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付款到乙方指定账号;乙方拥有本节目的合法版权及发行权,否则因此而引发的各类纠纷由乙方全部承担;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