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中知初字第5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莱钢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金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国,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莱钢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人民陪审员 郝维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