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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杰与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东明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31号 原告:马杰。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委托代理人:马晓贵。 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翠云,该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台,住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31号

原告:马杰。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委托代理人:马晓贵。

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翠云,该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乔廷月,该台台长。

原告马杰因与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东明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兆胜

审 判 员  陈文法

人民陪审员  朱凤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邢保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