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罗之洪。 委托代理人:郑永泉。 委托代理人:王瑾。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之洪诉被告深圳市飞龙达模型贸易商行、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610036614.0)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之洪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罗之洪负担。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 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鸣(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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