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526号 央求执行人姚伟琳 被执行人孙中涛。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姚伟琳与被执行人孙中涛、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在执行进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实行才干实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一、本院做出(2015)台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停书、执行案号为(2015)台执字第5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后,央求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央求;再次提出执行央求不受央求执行时期的限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谢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