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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琳与孙中涛、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526号 央求执行人姚伟琳 被执行人孙中涛。 被执行人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姚伟琳与被执行人孙中涛、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进程中,因被执行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526号

央求执行人姚伟琳

被执行人孙中涛。

被执行人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姚伟琳与被执行人孙中涛、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在执行进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实行才干实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一、本院做出(2015)台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停书、执行案号为(2015)台执字第5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后,央求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央求;再次提出执行央求不受央求执行时期的限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谢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