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向阳,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卜宏昭,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童永胜。 委托代理人黄文开,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诋毁竞争对手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7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人民币286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于 春 辉 代理审判员 : 江 剑 军 代理审判员 : 骆 丽 莉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灵均(兼)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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