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63号 原告北京甬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180号3层350室。 法定代表人刘美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常青,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八达岭海洋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妫水南街55号。 法定代表人付红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甬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达岭海洋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甬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甬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甬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姚梅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德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