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641号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大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晨,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鹏飞,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可人,女,汉族,1988年6月19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河科技学院、《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健良 审 判 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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