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259号 原告北京爱淼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8号36号楼1层04号。 法定代表人方俊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澄心,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南二街4号2层。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淼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爱淼科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淼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淼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爱淼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王世洋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