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366号 原告程小刚,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吕燕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华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怀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防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刚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刚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小刚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小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09元,由原告程小刚负担。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贾长桥 审判员 崔 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