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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桃云与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岳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刘桃云,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模炉。 被告: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54号。 组织机构代码:00313714-1。 法定代表人:徐双礼,局长。 委托代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岳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刘桃云,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模炉。

被告:岳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54号。

组织机构代码:00313714-1。

法定代表人:徐双礼,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祥,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桃云诉被告岳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给付职责案中,原告刘桃云以本案争议的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桃云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桃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桃云承担。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王机英

人民陪审员  林足奇

二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