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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安与杨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保字第37号 申请人:刘振安。 委托代理人:刘瑞合。 被申请人:杨扬,农民。 申请人刘振安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小型轿车进行诉前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保字第37号

申请人:刘振安。

委托代理人:刘瑞合。

申请人:杨扬,农民。

申请人刘振安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振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铁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