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51号 原告蒋祖成。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蒲嘉。 原告蒋祖成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祖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蒲嘉到庭参加了诉讼。但在诉讼中,原告蒋祖成不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退出诉讼程序,视为放弃了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请求,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祖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人民陪审员 戴宗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傲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