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8064号 原告刘欣。 被告陈光纯。 被告侯小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与被告陈光纯、侯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欣撤回对被告陈光纯、侯小凤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欣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邱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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