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象民初字第1880号 法定代表人:屠赛利。 委托代理人:周永山。 被告:陈荣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亿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耀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银亿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非法奖励,不违犯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银亿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银亿物业治理有限公司累赘,按本院规则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