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9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3层2单元1301。 法定代表人周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文君。 委托代理人余力。 委托代理人吴可可。 原审第三人苏雪梅(系北京宝贝星儿童摄影工作室业主),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永定南路金海太阳城11号楼2单元1502室。 上诉人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玩美益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文君、原审第三人苏雪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玩美益邦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六元,由傅文君负担一百一十六元(已交纳),由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二百零八元,由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彧 代理审判员 杨振中 代理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昊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