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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傅文君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9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3层2单元1301。 法定代表人周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 被上诉人(原审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9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3层2单元1301。

法定代表人周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文君。

委托代理人余力。

委托代理人吴可可。

原审第三人苏雪梅(系北京宝贝星儿童摄影工作室业主),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永定南路金海太阳城11号楼2单元1502室。

上诉人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玩美益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文君、原审第三人苏雪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玩美益邦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六元,由傅文君负担一百一十六元(已交纳),由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二百零八元,由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彧

代理审判员  杨振中

代理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昊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