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1386号 委托代理人程军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17号。原卫生局组织机构代码:00594242-7。 法定代表人谢富田,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杰,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卫东诉被告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郜卫东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