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80号 原告冉瑞英,农民。 原告牟琼利,农民。 原告冉瑞英、牟琼利的委托代理人牟俊毅,系原告冉瑞英的儿子,原告牟琼利的胞弟。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牟俊毅,司机。 被告牟春生,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瑞英、牟琼利、牟俊毅诉被告牟春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瑞英、牟琼利、牟俊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0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松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