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429号 原告:周博军,男,1972年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黄益隆,男,1962年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博军诉被告黄益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博军于2015年9月2日以要求纠纷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80元,由原告周博军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