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54号 原告张学才,元堡财政所职工。 被告谢逊,元堡财政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才诉被告谢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90.00元,由原告张学才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黄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