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806号 原告李建荣。 被告沈瑞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荣与被告沈瑞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荣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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