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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东街村民委员会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立字第00005号 起诉人刘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民族、籍贯同起诉人,系起诉人之母亲。 本院收到刘某的起诉状,刘某诉称自己系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东街村村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立字第00005号

起诉人刘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民族、籍贯同起诉人,系起诉人之母亲。

本院收到刘某的起诉状,刘某诉称自己系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东街村村民,于其他村民共同参加东街村组织的各种村民活动,承担相同义务,但在享受权利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遂起诉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东街村民委员会,请求判决起诉人与东街村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共同平等享有的一切待遇。(如现在享有的春节生活补贴、端午节、中秋节的生活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刘某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彦卉

审判员  卢耀平

审判员  张彦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