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立字第00005号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民族、籍贯同起诉人,系起诉人之母亲。 本院收到刘某的起诉状,刘某诉称自己系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东街村村民,于其他村民共同参加东街村组织的各种村民活动,承担相同义务,但在享受权利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遂起诉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东街村民委员会,请求判决起诉人与东街村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共同平等享有的一切待遇。(如现在享有的春节生活补贴、端午节、中秋节的生活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刘某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彦卉 审判员 卢耀平 审判员 张彦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