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商初字第843号 原告:付传文。 委托代理人:崔峰,莱芜莱城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大故事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鹏泉街道办事处大故事村。 法定代表人:尚涛,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法迎,莱芜高新鹏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传文与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大故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4日原告付传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大故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传文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付传文负担。 审判员 刘现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秀莲 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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