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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京训与顾洪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民初字第3187号 原告(反诉被告)辛京训,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本栋,居民。 被告(反诉原告)顾洪全,农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418号-临沂市民族文化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民初字第3187号

原告(反诉被告)辛京训,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本栋,居民。

被告(反诉原告)顾洪全,农民。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418号-临沂市民族文化大厦。

代表人董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京训与被告顾洪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临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振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守亮、人民陪审员李付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京训的委托代理人郑本栋,被告顾洪全,被告大地保险临沂支公司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京训诉称,2012年6月28日16时45分许,被告顾洪全驾驶鲁Q×××××号轿车沿下小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下小路132KM+534M处时,与沿原下小路由北向南行驶他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他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顾洪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他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如下:医疗费67974.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护理费12997.20元、残疾赔偿金6006.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二次手术护理费1578.45元、营养费1800元、电动车损失780元、鉴定费1900元、评估费7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102119.92元。被告顾洪全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临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00149.92元,剩余损失1970元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顾洪全承担。

被告顾洪全辩称,发生事故属实,他驾驶的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损失应由该公司先行赔偿。事故发生后,他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0元,要求原告返还。该次事故还给他造成损失15300元,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中的2300元。其他意见同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大地保险临沂支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该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对原告提交的法医鉴定报告中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与人数、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均有异议。护理费应按农村居民有关标准计算。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电动车不能属于原告所有。交通费600元过高,请法庭酌定。

针对被告顾洪全的反诉原告辛京训辩称,被告顾洪全的损失是15300元,他同意赔偿该损失的10%。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16时45分许,被告顾洪全驾驶鲁Q×××××号轿车沿下小路安丘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下小路132KM+534M处时,与沿原下小路由北向南行驶原告辛京训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顾洪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伤后入安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9天,支出医疗费67973.03元。经潍坊安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损伤其中有二处均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先后需二人护理30天及一人护理60天;今后行取内固定物手术需医疗费7000元;二次手术住院需一人护理15天;伤后需补充营养90天,每天需营养费20元。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1900元。原告所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为780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70元。被告顾洪全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临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12000元,财产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另查明,原告伤后由其子辛培堂及女婿辛宝元护理,辛培堂系安丘市王家庄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为3157元。辛宝元系山东亚特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为3526.4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洪全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0元。该次事故给被告顾洪全造成损失如下:车辆损失费15323元、评估费85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停发工资证明、工资表、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费用单据、结婚证、户口本、安丘市大盛镇东辛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顾洪全提交的收条、病员预交款收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费单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顾洪全驾驶事故车辆与原告辛京训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原告辛京训受伤,两车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辛京训因事故受伤,权益受到侵害,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被告大地保险临沂支公司虽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及预交鉴定费,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护理人员辛宝元、辛培堂的工资收入情况及护理期间停发工资情况,故原告主张的辛宝元、辛培堂护理费可按其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67973.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7元(69天×3元/天)、护理费14575.65元【(3526.41元÷30天×30天)+(3157元÷30天×105天)】、残疾赔偿金6006.24元(8342元×6年×1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营养费1800元、车辆损失费78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500元、评估费70元,共计101811.92元。被告顾洪全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临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大地保险临沂支公司依法应先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限额12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确定该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9841.92元。原告的其余损失1970元及被告顾洪全主张的损失,应按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因被告顾洪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辛京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顾洪全承担原告剩余损失的80%,计款1576元;原告应承担被告顾洪全主张的各项损失的20%,计款3060元,但被告顾洪全自愿主张2300元,系对自己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辛京训各项损失99841.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顾洪全赔偿原告辛京训各项损失1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辛京训赔偿被告顾洪全各项损失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原告辛京训负担480元,被告顾洪全负担1862元。反诉费25元,由原告辛京训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