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1856号 原告刘志涛 委托代理人刘玉玺,河北正平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者 被告叶兵 法定代表人田冬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贫弱,系公司职工 法定代表人苏少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翰婷,系公司职工 原告刘志涛与被告叶兵、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9月16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刘志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玺、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贫弱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20日9时许,原告刘志涛驾驶的冀HPT585号出租车,行驶至丰宁县土城镇加油站路段处,被被告叶兵驾驶冀AH269C号轿车追尾。形成原告的车辆受损。经丰宁交警队现场勘查,被告叶兵负事变的全副责任。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抵偿原告车辆损失14730.00元和停运损失4400.00元及修车发生的交通费470.00元。 原告为此提供以下证据: 1、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估损繁多份,认定刘志涛的车辆损失额为14730.00元。 2、交强险保繁多份,载明事变车辆保险单号为PDDH201413011927007444的轿车在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时期自2014年9月18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17日二十四时止。 3、商业三者险保繁多份,载明事变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 被告叶兵未问难。 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辩称,对事变发作通过、责任无异议。认可损失的评价数额。原告的损失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抵偿财富损失2000.00元,残余部分应由商业三者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抵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原告的正当损失应由标的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残余部分再由我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9时许,原告刘志涛驾驶冀HPT585号出租车,行至丰宁县土城镇加油站路段处,被被告叶兵驾驶冀AH269C号轿车追尾。形成原告的车辆受损,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评价损失认定刘志涛的车辆损失额为14730.00元。事变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保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 本院以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原告刘志涛驾驶的机动车被被告叶兵驾驶的车辆追尾发作交通事变,形成原告刘志涛财富损失。事变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叶兵负事变的全副责任,刘志涛无责任。事变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刘志涛形成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则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应当承担抵偿责任。无余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抵偿额内予以抵偿。 对于原告刘志涛要求的车辆停运损失及修车发生的交通费用,原告刘志涛在庭审中没有提交相干证据予以证实,关于此项诉讼申请依法不予反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抵偿原告刘志涛财富损失20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外在商业三者险抵偿额内抵偿原告刘志涛财富损失12730.00元。 汇款账户信息见附页。 三、采纳原告刘志涛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290.00元,由被告叶兵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张宏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马 浩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主观缘由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法制,或许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需求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考查搜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顺序,片面地、主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艰巨的,可能向人民法院央求延伸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央求适当延伸。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许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景可能不予采用该证据,或许采用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无余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担抵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变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抵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法学,依照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抵偿责任;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抵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失的,承担不超越百分之十的抵偿责任。 交通事变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抵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