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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培俊诉何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39号 原告陈培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39号

原告陈培俊。

委托代理人贾义勇,西充县多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何兴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俊诉被告何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培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培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培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