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39号 原告陈培俊。 委托代理人贾义勇,西充县多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何兴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俊诉被告何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培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培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培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