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45号 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利群(曾用名徐红亚)。 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利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宜英 代理审判员 岳晓燕 人民陪审员 孔保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