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80号 原告陈路德。 被告李多伦。 法定代表人陈家敏。 被告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昌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路德诉被告李多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路德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路德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路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原告陈路德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