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35号 原告何某某,女。 被告吴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