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05号 原告周某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廖万平,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光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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