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1406号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在广州相识恋爱。于1998年5月1日在西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甲,现在在外务工;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了次子赵某乙,现在太平镇读书。因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常借酒殴打原告,多数时间深夜才回家,原告多次求助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派出所。2015年3月1日,被告又凶残地将原告打伤。原告实在无法再忍受被告的长期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婚生子赵某乙由原、被告协商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原告经常在外赌博;二、原告有家庭暴力,对被告、孩子及父母实施殴打;三、原告行为不检,被告经常发现有陌生男子向原告手机发短信;四、目前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1998年5月1日在西充县太平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子取名赵某甲,现在广州务工;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子赵某乙,现在某小学读小学四年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李某某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8年登记结婚至今,已生育两个儿子,感情基础是好的;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加之原告李某某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