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807号 委托代理人周伟,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助理审判员马一翔、人民陪审员何元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于198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月15日在西充县大全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女张某。原、被告婚后起初感情尚可,一起在外务工,后因被告张某某沾染上赌博的恶习,嗜赌成性,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张某某不但不听劝告,还经常殴打原告本人,原告心灰意冷,2014年年初至今一直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我们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月15日在西充县大全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女张某甲,现在四川某学院读书;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女张某,现在外务工。双方因家庭矛盾,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原告何某某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诉讼中原告何某某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自愿的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原、被告共同致力于家庭发展,夫妻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因家庭矛盾,缺乏及时有效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理解,改正不足,共同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夫妻关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加之,原告何某某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充分证据,本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何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兴 代理审判员 马一翔 人民陪审员 何元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