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727号 原告许秀兰,女,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庆海,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兰与被告方庆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秀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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