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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庆与刘祥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商初字第47号 原告孟凡庆,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秀华,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祥霖,农民。 原告孟凡庆与被告刘祥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商初字第47号

原告孟凡庆,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秀华,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祥霖,农民。

原告孟凡庆与被告刘祥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庆的委托代理人贾秀华、被告刘祥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凡庆诉称,2009年8月,被告刘祥霖从原告处购买圆葱种子,共计欠下种子款7100元。之后原告多次追要该款,被告仅支付了500元,尚欠6600元一直未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种子款6600元。

被告刘祥霖辩称,欠原告种子款属实,但数额不对。当时购买种子后,被告又卖给了吴家庄村的吴德明、吴振富等人。因原告提供的种子质量有问题,未发芽,为此被告给种植户打了2000元的赔偿欠条。另外在给付原告500元后,又付原告约2000元的种子款,并退还了一千多元的种子。因此,现欠原告种子款应为两千多元。因原告的种子质量有问题,欠的这两千多元也不应再支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刘祥霖购买原告圆葱种子若干,计款7100元,之后被告支付原告500元。2009年8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证明今拿到孟凡庆宝冠星球泉州黄早生宝冠星球40×90=3600元泉州早生39×90=3510元宝冠星球28×90=2520元欠款7100已付500元2009.8.30刘祥霖”。余款66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付。由此形成纠纷,现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种子款66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条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圆葱种子买卖发生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条,充分说明了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购买了原告种子,即应按约定的价款及时支付原告。被告仅支付500元,余款6600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种子质量问题及结欠余额应为两千余元,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认可,故对被告的以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以种子质量问题为由拒还其余种子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祥霖支付原告孟凡庆圆葱种子款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祥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于德江

审判员  李芝旭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