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民初字第2440号 原告刘某,居民。 被告吴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民初字第2440号

原告刘某,居民。

被告吴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