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济阳法执字第79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本军、王可全、张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阳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5493.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济阳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传曾 审判员 索同伟 审判员 刘钟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