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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年与朝阳市双塔区张本义中医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61号 原告徐宝年,男,1969年2月7日出世,汉族,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何树桥,背阴市双塔区北斗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背阴市双塔区张本义中医诊所,住所地背阴市双塔区。 法定代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61号

原告徐宝年,男,法学,1969年2月7日出世,汉族,法学,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何树桥,背阴市双塔区北斗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背阴市双塔区张本义中医诊所,住所地背阴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本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强,男,汉族,该诊所法律顾问,住所地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年与被告背阴市双塔区张本义中医诊所医疗侵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是在法律答应范畴内对自己的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宝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徐宝年累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