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6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海云,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杰顺民建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燕(任海云之妻),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海云因与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一新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7月1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任海云的委托代理人王燕,被上诉人厦门一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厦门一新公司注册“一比多”商标(简称涉案商标),注册号为第304803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磨石(机器部件)、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具)、砂轮(机器用),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7日止。针对以上事实,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1年11月17日出具(2011)厦鹭证内字第09674号公证书(简称第9674号公证书)。 2013年3月13日,商标局核准厦门一新公司申请的第3048035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针对以上事实,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3年5月6日出具(2013)厦鹭证内字第04870号公证书(简称第4870号公证书)。 2012年4月13日,厦门一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公证员、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天大建材城35号旁的“杰顺五金建材”商店(地址为天大市场后排39-40号),由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砂轮切割片一盒,价格人民币二十元,商店工作人员同时开具了《收据》和名片各一张;委托代理人将所购物品及《收据》、名片交予公证人员保存;公证人员另拍摄现场照片3张。获取的名片上显示有“杰顺五金建材”、“联系人:王燕、任海云”字样;所购砂轮片上标有涉案商标的标识。厦门一新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自任海云处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针对上述公证过程,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进行了现场监督和公证证据保全并于2012年4月20日出具(2012)厦鹭证内字第03021号公证书(简称第3021号公证书),厦门一新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支付公证费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