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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佃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济阳法执恢字第320号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佃伦、周昌山、周彬、陈绍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阳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
    

山东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济阳法执恢字第320号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佃伦、周昌山、周彬、陈绍军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阳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1324.3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彬已归还款本金8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绍军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未能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济阳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刘长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