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曹娟诉被告青岛舒美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姚国芳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曹娟,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何凤梅(实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舒美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润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曹娟,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何凤梅(实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舒美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润青,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国芳,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润青,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娟诉被告青岛舒美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姚国芳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娟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娟负担。

审 判 长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长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