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管民初字第3187-2号 原告刘荣玉,居民。 被告刘辉,居民。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所地:安丘市潍徐南路三合小区沿街1号楼。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安管民初字第318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辉驾驶的鲁G×××××号中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因被告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申请解除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辉驾驶的鲁G×××××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代理审判员 张宝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瑞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