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64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菁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益新东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庄清海,董事长。 被告: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益新东街68号幢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潍坊市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