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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与罗会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4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滨江路67号。 负责人谭知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4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滨江路67号。

负责人谭知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会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被告罗会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以被告罗会江已偿还所欠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负担。

审判员  胡兴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