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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拴住为与被告白金格、吴小红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792号 原告高栓柱,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委托代理人贺飞,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白金格,女,45岁,蒙古族,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792号

原告高栓柱,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委托代理人贺飞,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白金格,女,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委托代理人邵景云,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红,女,3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委托代理人刘国才,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栓柱为与被告白金格、吴小红身体纠纷案中,原告高栓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高栓柱要求追加被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栓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栓柱负担。

审 判 长  董 发

审 判 员  张国福

人民陪审员  吕忠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泽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