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02354号 原告董喜财。 委托代理人董忠威。 被告毛家俊。 被告李秀娟。 原告董喜财与被告毛家俊、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晓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国君、郭晓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喜财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忠威,被告毛家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喜财诉称,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 被告毛家俊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 被告李秀娟未作答辩。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借据1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 2、本院民事调解书1份,欲证明董喜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经付某某及被告毛家俊担保贷款10万元,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由付某某及毛家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3、收据1份,欲证明被告毛家俊收取10万元借款的事实。 上述1-3份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该3份证据具有独立的证明效力,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9日,原告经付某某及被告毛家俊担保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贷款10万元,该款贷出后由原告董喜财转借给被告毛家俊使用,被告毛家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及收据各1份,双方约定该款于2015年6月1日由被告偿还给原告。但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该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董喜财与被告毛家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秀娟做为债务人毛家俊的妻子,该债务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其应负履行偿还欠款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家俊、李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给原告董喜财借款10万元。 如果被告毛家俊、李秀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龙 人民陪审员 郭晓光 人民陪审员 孙国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二治 |